观看网络直播已成为大众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理性打赏属于正常内容付费。但部分主播为追逐利益诱导网民盲目冲动消费,甚至有网友为争当“榜一”私自进行大额打赏的情况。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站平台应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等。
那些在直播中“豪掷千金”的当事人,如果反悔,还能把钱要回来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此进行了解读。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开始,王某在一平台上大量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在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的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从法律性质看,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平台为其提供虚拟币兑换、礼物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增值服务,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了完整的网络服务消费链条。用户打赏属于通过付费获取增强型内容服务的消费行为,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打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但当打赏掺杂了情感诱导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时,情况则不同。本案中,诱惑打赏、监管失职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各类榜单,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对杨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行业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