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陕西省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了2025年11月7日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透水事故的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2025年11月7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地点在太洲矿业蒿岔峪PD68副井主巷斜井500米1#平巷158米处。当时正在进行爆破作业,突然发生透水事故,导致井下11名工人遇险,其中9人安全升井,2人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431.5万元。
事故发生地点不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嵩岔峪甘斜凹西坡金矿6万吨/年地下开采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的批复范围内。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曾在2025年3月8日检查发现该区域违规施工,并下达停止施工执法文书责令停工整改。然而,从2025年11月1日起,PD68项目部再次擅自施工,截至11月6日白班结束,岩脉探巷总进尺已达100米。
2025年11月6日18时,PD68坑口项目部经理高某安排班长王某带领10名工人下井作业。次日凌晨4时30分许,朱某星等两名工人实施启爆后不到一分钟,作业现场断电,同时强大水气流冲击波将背向来水方向的朱某星冲到斜坡底并失联。岳某红驾驶三轮车向斜坡道溜眼处运渣时,被透水急流冲倒失联。随后,在井下的部分人员沿斜坡道向上逃生,王某则带领其余6人向连接PD58坑口的天井逃生。经过救援,岳某红和朱某星分别于11月10日和13日被先后找到,但两人均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太洲矿业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引发老空水透水;间接原因包括太洲矿业对外包施工队违规作业失察,陕西秦安百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太洲矿业爆破作业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涉爆人员未按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擅自将民爆物品交由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违规爆破作业等。
朱某星因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爆破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爆破资质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王某违规组织工人超设计范围施工、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在自救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避免了事故的扩大,调查组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在设计范围外违规组织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